到超市购物,结账后发现商品售价均比标价高,于是向超市客服反映并要求按《消法》相关规定获得相应赔偿。怎料,超市对此并不认同,双方发生意见分歧,消费者遂向市消协求助,最终获得500元的赔偿金。
今年8月份,消费者张女士在市内某超市购物,结账时她发现标价5.9元/瓶的酸奶,结算金额为8.9元/瓶;标价15.8元/个的卷饼,结算金额为16.8元/个。于是,她向超市客服提出按《消法》相关规定赔偿,即按商品的三倍价格进行赔偿,不足500元按500元赔。对此,超市表示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张女士拨打了市消协投诉电话,希望得到帮助。
接到反映,市消协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到该超市负责人,并约见双方进行了现场调解。经消协人员耐心给超市负责人讲解相关政策法规,最终,超市负责人同意按500元进行赔偿并向张女士赔礼道歉。
消协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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