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市场主体开始报送2017年度报告


记者日前从自治区工商局获悉,根据相关规定,凡2017年12月31日之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注销亦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并在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报送2017年度报告。
据介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自主选择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相关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http://www.nmgxygs.gov.cn),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选择不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相关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向负责其登记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报告样表在公示系统首页“表格下载”里下载),由接收部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抽查企业公示信息;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均可通过“公示系统”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查询。
另据了解,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及公示有关信息,未按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以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将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被列入3年内补报年报或更正相关信息后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部门书面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但该信用记录将保留。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及有关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祁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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