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符合迁入地落户条件的户籍人口。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 各地有关户口迁移政策的具体规定等。 四、受理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 五、决定机构 公安派出所、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符合迁入地规定的落户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以下常用材料供参考,各地可以根据本地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对本项目进行分解细化,并对具体证明材料作出详细规定。材料名称申请书迁移人员的户口簿迁移人员居住情况证明迁移人员与户主关系证明迁移人员在市区无房证明户主的户口簿、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被投靠户户主同意投靠的证明村委会居住情况证明或社区民警调查意见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各地可进一步完善,但县级以下公安机关应予全部列出,不得设置兜底材料)要 求————房产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等。——————————原件(份/套)1111111/复印件(份/套)0110000/纸质/电子版纸质纸质纸质纸质纸质纸质纸质纸质是否必要,何种情况需提供必要必要必要根据不同业务选用根据不同业务选用根据不同业务选用根据不同业务选用根据不同业务选用 十、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由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机构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根据审批权限,批准同意后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有效期满换领为每证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为每证40元。浙价费[2004]64号。 居民户口簿:首次发簿免费,丢失、损坏等情况补领的,每本5元。 [1994]浙价发98号。 十五、审批结果 无。 十六、结果送达 可由窗口直接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各地自行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各地自行公布。 二十、办公地点和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无。(12345政府阳光热线特约刊登)(湖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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