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这本房产证,我四处奔波,看人脸色,一会儿被推到这个部门,一会儿被推到那个部门,900多个日日夜夜,心里不得踏实。如果不是你们检察院督促履职,这证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办好。”近日,家住海门市海门街道的杨汉兵带着房产证、感谢信、锦旗赶到了海门市检察院为民服务中心,握着检察长钱国泉的手,不停道谢。
2014年,杨汉兵承建海门中盛公司开发的国际商务花园小区电力工程,后因开发商无力支付工程款,双方协议以该小区一套房屋抵扣,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来,因为其他债权纠纷,尚在中盛公司名下的该套房屋被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查封。为了证明自己对这套房子拥有所有权,杨汉兵走过了一条异常艰辛的司法维权之路,但值得庆幸的是,2017年12月12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民终3536号民事判决,判决海门市海门街道国际商务花园57幢某室房屋归杨汉兵所有,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时的杨汉兵本以为拿着判决书就可办理房产证,可谁知之后的路竟然如此艰辛。据杨汉兵后来向海门市检察院申请时所述,为了办理房产证,海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系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杨汉兵提供海门市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而海门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认为,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系确权判决,无需再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
在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和法院之间来回跑了多次无果后,2018年6月29日,杨汉兵向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认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不按照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为其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存在行政不作为,要求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在收到杨汉兵的申请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审查,既对杨汉兵随身携带并提供的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又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确认。
海门市检察院于今年7月9日向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十分重视,于7月10日让工作人员一方面联系海门市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告知杨汉兵,承诺将尽快为其办理房产证的相关手续。16日,杨汉兵终于拿到这本迟到的房产证。 本报记者张亮
通讯员徐德高 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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