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茂名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计生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
  茂名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46号)精神,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茂名建设,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虽然在“十二五”期间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一是我市结核病疫情较为严重,每年的报告发病数约4000例,报告发病率约66/10万,防治形势严峻;二是我市现行防治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需要,防治投入不足,大部分结防机构诊治条件较差、设备不足,基层防治力量薄弱;三是耐药结核病增加,艾滋病疫情上升,加上流动人口增多,加大了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难度;四是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识度不高,防范意识普遍不强;五是患者疾病负担较重,特别是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医保自付比例较高。“十三五”时期是我市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需要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可行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规划目标
  到2020年,结核病防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机构(各级慢性病防治机构、茂南区和化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同)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肺结核病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
  (一)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二)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三)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四)地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耐药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电白区、高州市、化州市、信宜市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五)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明确市、县二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地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设在茂名市慢性病防治中心,主要负责诊治茂南区结核病患者以及全市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茂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茂南区辖区内结核患者健康管理相关工作(可疑者登记筛查、转诊追踪、督导随访、应急防控指导及培训、网络疫情检测等)。各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化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白区慢性病防治中心、高州市慢性病防治站和信宜市慢性病防治站,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所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都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逐步实施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结核病社区综合防治新模式。探索创新防治模式,提高防治效果。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入监(所)、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开展耐药监测工作,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诊疗和健康体检中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诊到当地结防机构进行规范化诊治,并及时报告。
  (三)规范诊疗行为。全市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设立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应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各级妇幼保健院指定为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级结防机构负责儿童结核病确证和专业技术指导。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功能,逐步扩展结核病防治服务内容,并将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老年人和糖尿病患者结核病症状筛查工作纳入其中。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五)完善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支付范围,切实降低患者治疗期间自付比例。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将结核病检查列入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项目,完善学校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防治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开展监管场所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做好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转介治疗工作。
  (七)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过省政府招标采购平台公开招标。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的监测管理。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结核病防治机构信息系统,提高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承担结核病诊疗工作职责的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的电子病案信息一体化管理,实现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九)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广泛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加强科研。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人员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积极探索结核病防治新策略与模式,创建结核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省内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和合作经验,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把结核病防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
  (二)落实部门职责。市卫生计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指导各区(县级市)、相关经济功能区开展结核病中医药技术方法诊疗,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耐多药肺结核等方面的优势。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部门要配合卫生计生局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市卫生计生局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市科技局负责加强结核病疫苗、诊断试剂、治疗药物和方案等新技术研究的科技布局,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抗结核药品、试剂的生产供应,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创新和生产能力。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市民政局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市财政局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茂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落实口岸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市扶贫办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三)采取措施保障宣传教育成效。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五、监督与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市卫生计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各地区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2020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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