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9期】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
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昆办通〔2018〕43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日
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为全面推进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昆明,规范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切实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印发〈省委法律顾问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厅字〔2017〕36号)和《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市委、市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提供履职保障,配备专职人员。法律顾问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聘任、组织管理和报酬支付等工作。
市委、市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人选应当在法律专家、学者和执业律师中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公开选聘,并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考察遴选。
担任外聘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具备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优先聘用:
(一)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务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专业影响力;其中,从事法学教学或者法学研究的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执业律师应当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
(二)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和党委、政府、国有企业工作规则,近5年来受聘担任过5家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或者市属(含)以上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对党委、政府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法律问题具有一定处理经验,并能够及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聘担任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期间未因过错而导致国家财产损失、未对党委和政府形象造成损害;
(四)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五)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选聘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政府法制部门牵头,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遴选委员会及工作组;
(二)由遴选委员会工作组在市级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向社会发布遴选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遴选名额、对象、条件、程序和方法等内容;
(三)由遴选委员会工作组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评审,形成候选人名单,并将候选人名单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形成拟聘人选名单,在发布遴选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选名单,报遴选委员会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审定通过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文公布聘用决定;
(五)市委、市政府向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颁发聘书。
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每届聘期一般为5年,期满可以续聘,不再续聘的自然解聘。
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市委、市政府文件稿的起草、论证、合法合规性审查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市委确定的重点重要课题或者相关重要事项的调查研究;
(四)参与市委组织的理论学习中有关法治内容的授课;
(五)参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
(六)参与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咨询论证;
(七)参与市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及其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咨询论证工作;
(八)代理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九)参加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涉外法律事务交流与合作;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相关文件及重要法律文书;
(十)为处置征收补偿、涉法信访等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十一)接受市委、市政府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
(十二)办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咨询、调研、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委托代理等形式,为市委、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名,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是律师的,还应当加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公章。
市委法规工作机构和市政府法制部门在收到涉法事务材料后,应当根据具体内容选择自行进行审查或者委托(组织)有关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进行审查。
需要组织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进行审查的,由承办人委托具体承办的法律顾问或者法律专家咨询委员,送交相关资料并提出工作要求。
承办人应当记录法律顾问或者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工作量,包括委托的工作内容、时间及是否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等。
市委法规工作机构和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咨询专题会议。
市委法规工作机构和市政府法制部门研究、讨论法律事务涉及决策事项的,应当邀请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介绍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市委法规工作机构和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邀请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中的专业问题进行论证。
市政府法制部门为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制作工作证件,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有关行政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
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报酬按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酬支付标准》的规定或者专项法律事务合同的约定支付。
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诚实守信,保守秘密,讲求实效,维护法治。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合法、准确、客观、全面,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应当具备应有的质量和水准。
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
(二)按照规定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要求有关单位给予所承办事项必要的协助;
(四)对所承办事项独立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
(五)根据工作需要,应邀参加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其他工作会议、专题会议;
(六)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取得工作报酬和待遇。
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职责;
(二)不得泄露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委、市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与法律顾问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不得利用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责无关的活动;
(七)不得发表、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声誉或者形象的言论;
(八)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履行工作职责时,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应当为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履行职责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本职工作被终止或者执业资质被终止、吊销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
(三)任期内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参加市委、市政府法律事务相关会议或者三次以上不按期限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因健康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五)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或者工作能力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六)受刑事处罚或者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业处分的;
(七)本人申请离任的;
(八)出现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情形的。
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过程中,违反本规则或者聘任合同约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4月23日印发的《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昆政发〔2013〕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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