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记者从市总工会了解到,《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发布。《细则》规定,逢国家法定节日,基层工会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600元。
据悉,《细则》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规定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其中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其中,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针对各支出途径,《细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集体福利支出方面,逢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各级工会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600元,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分别给予不超过6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6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2000元的纪念品。
在职工教育支出方面,基层工会对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给予物质奖励的每人不超过500元,且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数的15%。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在文体活动支出方面,文体活动奖励范围不超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团体奖励人均不超300元,个人奖励最高不超5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发放少量纪念品,但人均不超过100元。如比赛需要,可安排工作餐,正餐每人每餐标准不得超过40元,有统一着装要求的,购买服装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参赛人员人身意外保险也可由工会会费支出。
同时,基层工会可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也可用来开展春游秋游或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3倍。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门票、交通费等,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正餐每人每餐标准不得超过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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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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