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


据上年度物价增长低保标准及时调整
市民政局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25日,按照省、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有关规定,开展双低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年度核查工作。
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消费,近日,我市新出台 《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相比旧机制每年5-6月开始对比前半年物价情况,新机制更体现及时性,只要幅度达到要求,立即调整。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透露,中山从2014年起就建立了低保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并不断完善该机制。新旧机制的主要区别在于,旧机制在自然增长机制上规定 “若上一年6月1日至当年 5月31 日内没有启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则从当年6月起启动自然增长机制。”而新机制规定:“以统计部门发布上年度中山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数据的时间为截点,若当年度未启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即启动自然增长机制,于3 个月内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也就是说,如果每年从1月起调整发放,要比从6月起补发,多差不多1倍低保金。
新机制出台前,根据老机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在每年5到6 月才开始调整。这种延后的补助有时候起不到“及时雨”的作用。新机制实施后,将解决调整的及时性问题。
文件特别说明:“当省、市政府对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出具体调整要求时,按要求进行调整。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上述调整机制的启动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而机制停止条件则是 “当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上年中山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即停止低保调标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待低保标准再次低于中山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机制随即启动。”
据统计,截至10月,全市有低保对象9188人,低收入对象3606人。目前,全市低保标准为896元。而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线1.5 倍以内,即人均月收入在896元—1344元(含本数)范围内,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中山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家庭。
近日,市民政局向各镇区民政部门印发了 《关于开展双低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25日,按照省、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有关规定,开展双低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年度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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