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各下属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制定了《潍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潍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9月26日
潍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潍坊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局法制工作机构(即局办公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义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四条 局承办执法事项的业务机构在调查终结后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认为该行政执法决定属于本细则所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的,应当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 局承办执法事项的业务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报告等材料;
(五)局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局法制机构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局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材料的法制审核工作,并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对争议较大或内容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局承办执法事项的业务机构应当采纳局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和建议;如有异议应当与局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承办执法事项的业务机构应当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在三十日内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的复印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潍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潍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规范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公共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文书,录像、照相、录音、检测等设备对公共机构节能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进行的全过程记录的活动和结果。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记录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的监督和取证的作用。
第二章 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公共机构节能行政执法人员对公共机构执行节能行政监督检查。
第七条 行政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行政监督检查的文字记录采用制作执法文书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涉及执法事项的人员、物品等相关证据及特征;
(三)行政执法人员对相关人员、物品等采取措施情况;
(四)检查行为的实施及现场送达执法文书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十条 执法事项的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结论、检测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事实;
(二)执法现场的情况;
(三)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
(四)勘验现场的情况;
(五)抽样、检验、检测的情况;
(六)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
(七)实施鉴定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环节、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文字记录通过制作公共机构节能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做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二)宣读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七条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全过程记录采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字记录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送达回证的方式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二)核实受送达人的身份;
(三)宣读执法文书的内容;
(四)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四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节能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采用音像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记录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因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或者不按要求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执法过错追究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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