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通知》显示,我市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将迎来四大变化,新政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据悉,近年来,在国家房地产市场去库存的大背景下,我市实施相对宽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使用政策,为我市去库存稳增长惠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过高,存在一定的资金流动性风险隐患。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川建金发〔2018〕68号)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4届3次管委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据了解,本次调整共涉及四个方面,来看看有哪四大变化吧。
变化一
购房主体与提取公积金政策有变
停止执行“父母出资为没有住房公积金的子女买房可以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为“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缴存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如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在缴存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以外购买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变化二
共同购房公积金贷款有变
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变化三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有变
停止执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在两次提取期间未发生贷款逾期的,提取资金可直接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夫妻双方总共提取金额不超过期间还款额度”,调整为“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签订委托按年提取协议进行委托按年提取。未签订委托按年提取协议的,如在最近12个月内没有还款逾期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可直接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夫妻双方总共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个月还款本息之和。”
变化四
异地公积金提取有变
停止执行“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调整为“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2年后方可提取”。(全媒体记者 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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