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月贩卖毒品17次 海丰一男子贩毒获刑四年


汕尾新闻网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蔡春婷)海丰县一名吸毒男子“以贩养吸”,以“零包”的方式,一个月内贩卖毒品海洛因达17次共重5.1克。近日,海丰县人民法院以贩毒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海丰法院审理查明,现年50岁的海丰男子蔡某某,无固定职业,在2007年至2016年间,多次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处。为了“以贩养吸”,他以“零包”的方式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2017年4月至5月期间,蔡某某在其附城镇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蔡某志7次7小包,共重0.7克,得款35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蔡某坤5次5小包,共重1克,得款20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吕某泽5次5小包,共重1克,得款200元。同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在蔡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缴获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2.4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竟贩卖毒品海洛因达17次共重5.1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严惩,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
贩毒是滋生吸毒人员最直接的犯罪行为,不少“零包”贩毒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吸毒人员或有吸毒前科人员,他们为了保障自己吸毒的需要,抱着“只卖一点点应该不会受处罚”的侥幸心理,走上了“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道路。同时,随着国家打击毒品的力度逐年增大,一些不法分子将目光瞄向了毒品重量在克以内的“零包”贩毒。虽然“零包”贩毒处在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数量小,但贩毒频率高,手段隐蔽性强,且直接进入毒品消费领域,对社会危害极大。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蔡某某因为贩卖毒品,不仅失去了4年的人身自由,还被处以罚金。吸毒和犯罪相伴相随,蔡某某就是从吸毒到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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