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比特币现金争议案审结 赔偿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冯先生在okcoin币行网上购买比特币,在进行比特币现金提取时领取失败,为此,他把网站经营者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海淀法院近日审结了此案,判决乐酷达公司向冯先生发放比特币38.7480个,但驳回了冯先生要求赔偿16万余元价格损失的诉讼请求。该案是本市法院审结的首例因比特币“分叉”所产生的比特币现金争议案。
冯先生诉称,其在被告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okcoin币行网上购买了38.7480个比特币。而后,冯先生按照比特币现金领取公告进行比特币现金提取时发现,该网页“领取”按钮已消失。领取比特币现金失败后,冯先生曾多次与乐酷达公司进行沟通,但至今对方未给予其应得的比特币现金。
法院审理查明,《okcoin币行服务条款》明确了该网站服务用户的具体规则。法院指出,比特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具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冯先生的诉讼请求,存在合同法上的依据。okcoin币行网的站内通告,尽管系单方发布,但可以确认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依据,乐酷达公司应当履行在公告中承诺的义务,乐酷达公司应当按照前述站内通告的内容,向冯先生发放等额的比特币现金。但法院认为,关于赔偿比特币现金价格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乐酷达公司向冯先生注册账户发放比特币38.7480个,同时驳回了冯先生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由于比特币技术发展路径上的分歧,比特币现金是由‘挖矿’生成,乐酷达公司的承诺即是这一公知事实在其站内服务上的必然反映。”法官解释,比特币等虚拟商品,普通人可以合法持有,但应当自己承担相关风险。我国现行政策禁止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主管部门先后于2013年12月和2017年9月发出通知,指出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据此,法院驳回了冯先生要求把比特币兑换成“现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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