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定吸取教训,通过正当途径维权,不会再盲目冲动触犯法律。”近日,几名群众来到嵩县人民检察院,向检察官李学会等人道谢,其中,刚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吴某这样说。
“我一定吸取教训,通过正当途径维权,不会再盲目冲动触犯法律。”近日,几名群众来到嵩县人民检察院,向检察官李学会等人道谢,其中,刚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吴某这样说。
事情要从两个月前的一起物业纠纷说起。
吴某是嵩县某小区的一名业主。今年3月的一天,吴某晚上回家时看到有几辆车堵在小区门口,多名业主在讨论物业不让业主在院内停放机动车的问题,他也驻足参与讨论。
其间,有业主给物业打电话,让物业出面解决,物业不予理会,业主们便开始起哄,说要合力将小区门口的挡车栏杆给推开。随后,吴某积极参与,与其他人一起将小区门口的挡车栏杆推坏。经鉴定,挡车栏杆损失价值2万余元。
前不久,嵩县公安局以吴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我知道错了,虽然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是当物业不让我们把车停到小区院内时,我们也不能采用这种过激的方式,我愿意承担相关赔偿。”嵩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局的检察官在看守所提审吴某时,吴某反复说着这几句话。
考虑到此案综合情况及吴某的态度,该院侦查监督局干警李学会等人主动介入调解,促使物业公司与吴某达成和解。
“于法来讲,双方都有过错;于理来讲,停放机动车是业主的权利;于情来讲,物业与业主是鱼水关系,和谐相处才能双赢。”他们一次次找物业公司负责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从情、理方面进行劝解。
最终物业公司答应接受赔偿,给吴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以后关乎业主利益的决定,一定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
鉴于吴某没有前科,又与被害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综合本案案情,经过对法、理、情的综合考虑,嵩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5月16日,吴某被释放。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洛阳日报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田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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