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组织“撕名牌”娱乐活动,不料一名参加者摔倒骨折,法院判令组织活动的文化公司赔偿23万余元。在执行中,当事公司的女老板和儿子演戏欺骗法官,企图逃避执行,最后栽了个跟头。这正是:
参加活动为娱乐,
哪料右脚摔骨折;
公司老板拒赔偿,
耍赖戏码穿帮了。
2016年5月22日,市民娄小姐花了120元,报名参加市区一家文化传播公司组织的“撕名牌”活动。不料,娄小姐在活动中不慎摔倒,右踝关节骨折伴脱位。
事后,双方就医疗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娄小姐于2016年9月2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当事公司赔偿47.3万余元。
鹿城法院一审认为,当事公司负有保障消费者娄小姐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于去年7月一审判令当事公司赔偿娄小姐经济损失23.2万余元。
案件生效后,当事公司未向娄小姐支付这笔款项。今年1月,鹿城法院执行法官上门调查,在当事公司遇到一中年女子。当法官问她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在不在时,这女子说不知道,并拒绝出示身份证件。
今年4月,法官又到现场调查,该公司经营的娱乐场地大门紧闭,有员工说公司已经搬离。
6月28日,鹿城法院开展“夏季猎赖”专项行动。执行法官再次到当事公司调查情况,发现其仍在经营,还碰上以前那名中年女子。
当执行法官问她,公司负责人金某在不在时,她回答:“我不知道,也不认识这里的老板。”
“你们什么事?”接着,一年轻男子闻声出来,自称是这里的负责人。他面对法官的询问,同样说不认识金某。
“她不就是金某吗?”此时,围观人群中有人指出那中年女子就是金某,年轻男子是金某的儿子。
演戏被戳穿,金某非但没有悔过,还抗拒执行,将执行法官的执法记录仪摔坏。为此,鹿城法院依法对金某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
法官说,此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文化传播公司,但根据法律规定,可对当事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温都记者黄云峰
来源:温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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