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和谐稳定用工关系 增强合法理性维权意识


(全媒体记者 孙盈)近日,市中院在徐州报业传媒大厦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7年我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开展情况,以增加司法公开透明度,引导劳资双方建立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增强劳动者合法维权以及理性维权的自觉意识。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17年全年,我市两级法院新收劳动争议案件5931件,同比下降1.46%,审结5782件,同比下降4.1%,调撤2732件,同比上升9.72%。新收和审结数量均呈小幅下降趋势,呈平稳态势运行。在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以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等传统四大类案件类型为主导。较前几年相比,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说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意识明显加强,用工趋于规范,劳资关系稳定向好。
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全市两级法院继续坚持专业化审判模式。推动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统一裁审执法尺度,公正高效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努力实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巩固劳动人事争议联动化解工作常态机制,并坚持巡回审判制度,保证司法公开透明,扩大宣传效果。
然而,案件审理中,法官发现单位用工和劳动者维权仍然存在一定问题。从用人单位角度而言,用工不规范现象依然存在;从劳动者角度而言,部分劳动者不能依法理性维权,甚至存在过度维权的问题,浪费司法资源。对此,法官们提出对我市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的建议。
一是强化企业规范用工意识。用工企业应强化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与劳动者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和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改善用工环境,理顺劳资关系。
二是劳动者自觉增强理性维权观念。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因企业用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而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要及时维权,维权过程中应树立证据意识。
三是充分发挥仲裁前置及工会参与的作用。劳动仲裁机构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前置关口,应当充分发挥其高效、便捷的优势,强化矛盾的过滤和分流功能,把劳动争议化解在第一线。我市各级工会可以充分发挥在协调劳资关系、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得天独厚的优势,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率将劳资纠纷化解在最初的萌芽状态。
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选登
■链接
案例一
负责签订劳动合同而主张单位未与自己签订,主张双倍工资不支持
【案情回放】
陈某于2016年6月到某公司经营的自助餐厅从事店长工作,陈某自认其曾组织该餐厅其他员工签订合同。同年11月,陈某从该公司离职。2017年2月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公司未能提交其与陈某所签的书面劳动合同,但陈某与其他普通员工身份不同,系餐厅店长,且负责全面管理餐厅的相关事务,曾组织该餐厅的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便利条件。陈某未举证证明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因非公司所致。陈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驳回了陈某的诉请。
案例二
公司虽停产,但降低留守人员工资应协商
【案情回放】
2002年,朱某与大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自2003年起公司业务开始萎缩,2006年基本不经营,2007年实际经营基本停止,朱某作为大汉公司留守人员在2005年3月至2008年4月期间从事相关工作。2004年12月,朱某的工资标准由972元/月降至700元/月,2008年5月,其工资标准由700元/月涨至1000元/月。朱某申请仲裁后起诉,请求大汉公司补发2005年3月至2008年4月的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便大汉公司停工、停产、歇业,但朱某仍作为留守人员在2005年3月至2008年4月向公司提供了劳动,且双方未重新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故大汉公司仍应按照972元/月的标准补发朱某2005年3月至2008年4月期间工资10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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