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校分类管理登记没有统一时间表

昨日,广东省教育厅举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会,广东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巡视员赵康对文件进行解读。
记者了解到,对全省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分类管理登记没有统一时间表,也不搞“一刀切”。截至2017年底,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不含培训机构)1.52万所,占学校总数的45.15%。在校生692.84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31.2%。
《实施意见》明确,对全省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现有民办学校以2017年8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分类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举办者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赵康介绍,《实施意见》体现了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的原则,大力支持非营利性学校,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采取不同的扶持措施,特别是大力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广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有无时间表?赵康表示,由于类别层次比较复杂,全省地域上也不平衡,其中珠三角民校非常多,工作量非常大,不便于省里统一做一个时间表。下一步将由省直机关和各级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方案。
根据《实施意见》,现有民办学校(专指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都应当结合自己的实际,按“一校一策”原则制定过渡工作方案,做好办学类型选择的准备。
针对广东省民办学校的特殊性,特别是举办者投入较大的客观实际,《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现有学校的过渡的实现路径,也明确了现有学校选择非营利在终止办学时的补偿、奖励原则。但在具体实施上,全省也不搞“一刀切”,要求“一市一策”“一县一策”“一校一策”,为各地留出空间,鼓励和支持各地积极探索。
赵康介绍,现有民办学校选择非营利性办学,其出资者在终止时可以获得的补偿或奖励作了原则性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举办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补偿或奖励只适用于现有民办学校,即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捐资办学的除外)。
(广报全媒体记者徐静 通讯员粤教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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