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化名)看到某机械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去应聘并成功入职,试用期时公司调取其就业信息,发现她的真实工作经历与报名填写的信息不相符,于是解除了她的劳动关系,小丽认为公司应该支付其经济补偿金,遂将公司告到法院。
工作经历造假
2017年6月,小丽(化名)在网上看到某机械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招聘内容为“人事经理月薪8000-10000”。丰厚的报酬让其动了心,她随即与机械公司联系,并通过面试获得了录用。之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四年,试用期三个月。
入职时,小丽填写了应聘登记表,在工作经历一栏中,小丽写明自己曾先后在三家公司分别担任过管理部经理、办公室主任、人事行政总监等不同职位。与此同时,小丽填写了一份申明,表示已阅读机械公司发布的员工手册。
小丽入职后没多久,机械公司就发现,其在与“人事经理”这一职位相关的员工考勤、社保交纳、工伤处理、员工招聘等方面的业务水平不够理想,工作懈怠,与同事之间的关系相处并不和睦,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完全不像一位曾担任过“管理部经理、办公室主任、人事行政总监”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于是机械公司向劳动行政部门调取了小丽的就业信息,发现其真实的工作经历与填写的并不相符。在试用期即将到期时,机械公司向工会出具通知书,认为小丽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工会当日出具了签收证明并盖章。第二天,机械公司向小丽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其因试用期间不符合录取条件,决定解除劳动关系,小丽填写了员工离职交接表并办理了离职手续。
员工认为企业违法
小丽认为,机械公司在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时,并没有具体的招聘要求,其经过面试合格后并录取,双方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自己却在试用期将满时被解聘,机械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小丽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机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仲裁委裁决驳回其申请,小丽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机械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判决驳回小丽的诉讼请求。小丽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中院提出上诉。无锡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往往是劳资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案亦是如此。本案中,小丽填写的工作经历与机械公司调查取得的并不一致,小丽也未能提交证据予以合理解释,而机械公司就小丽在实际工作中不符合岗位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据。小丽自己填写申明确认阅读了员工手册,而该员工手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机械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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