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新闻网(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史小君 辛小丹)红海湾田墘一名男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度以身试法,多次贩毒给他人。近日,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城区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詹某某利用手机作为贩卖毒品联系工具,先后在其位于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田墘街道的家中等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和王某某共计7次。2017年4月27日零时,被告人詹某某在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田墘街道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在其身上缴获贩卖毒品所用手机2部,疑似毒品3小袋,净重19.45克。经鉴定,所缴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多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詹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4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本罪,是累犯,且属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实施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在其身上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19.45克,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犯罪数量,依法严惩。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城区法院近五年受理刑事案件中涉毒案占4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其中第三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五年来,城区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涉毒案件所占比重达到45.31%。其中,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和非法持有毒品案件数分别位居前三,尤以贩卖毒品犯罪最为严重,其案件收案数占刑事案件收案数的27.71%。在这些贩卖毒品案件中,贩毒人员多同时为吸毒人员,因无技傍身、无业可寻,毒资难筹,走上了“以贩养吸”的犯罪道路。
法官郑重提醒:毒品沾不得!其危害可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尤其是青少年朋友们,不要因为一时的好奇心而以身试毒,自觉抵制毒品,远离吸毒群体,保护自己,保护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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