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西安市法制办日前发布《西安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条例》,市、区、县政府应当制定支持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政策,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改善全域旅游环境。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房车露营地、旅游标识、旅游厕所等公共服务体系。在机场、火车站等公共交通枢纽站点和主要景区(点)合理设置旅游团队车辆上下客点;在主要公路设立和完善旅游标识标牌,建设游客休息站点、旅游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旅游配套服务。
《条例》要求,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各项行政许可。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驾驶员不得采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不得胁迫或强行向旅游者兜售商品,索要回扣或小费;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不得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委托旅游业务或者转团、并团,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不得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不得有殴打、谩骂、侮辱旅游者或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非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旅行社业务或以旅游名义招徕游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从事导游活动,拦截车辆、游客强行兜售讲解服务;不得利用商业贿赂引导相关人员输送游客,诱骗、强迫游客消费。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保密。
《条例》中还规定,公益性景区应当逐步向市民免费开放。鼓励景区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公众免费开放,景区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景区内禁止擅自摆摊、设点,围追游售商品,圈地占点收取拍照费。
2018年9月1日前,如果您对《条例》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写信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710007)或发送电子邮件至xafzbfg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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