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轨道交通哪些东西不能带? 哪些行为不能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温州网讯 着力构建“外快内畅”交通网络,少不了轨道交通这重要的一环。记者近日获悉,为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由温州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委托温州大学课题组起草的《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完成起草工作,并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中使用车辆在固定导轨上运行并主要用于城市客运的公共交通系统,包括市域铁路系统、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系统等。《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设备保护、安全与应急等相关管理活动做出规定。
根据这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乘客携带物品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禁止乘客携带下列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如:易燃性、易爆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含传染病病原体等的物品;枪支、弹药、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猫、狗等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动物(残疾人携带的有识别标志的助残犬等服务犬除外);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其他易污损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的其他物品。
同时,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服从和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企业工作人员的管理,禁止实施下列行为:携带重量、体积、面积、长度等超过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进站、乘车;携带自行车、电动代步等交通工具(残疾人轮椅除外)进站、乘车,穿戴轮滑鞋、滑板、钉子鞋进站、乘车;携带充气气球等进站、乘车;在车站、列车内躺卧,踩踏座椅;在车站、列车内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等。
来源:温州日报
记者:夏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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