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出台


  (记者董晓芳 特约记者程建专) 8月16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出台,从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在籍在校学生(含幼儿,下同),包括以下7类: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子女;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人员;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经残联确认的残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由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确认表》(以下简称《认定表》)。本地户籍的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县(市、区)教育部门于9月15日前将在籍在校的学生信息提交给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相关部门根据最新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库进行比对后,于9月30日前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盖章确认后反馈到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将学生名单分发到相关学校。非本地户籍的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向就读学校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扶贫手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的原件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认定表》须经户籍地或取得居住证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签署审核意见并签章,学校通过家访等有效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后再进行认定。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符合资助条件的,从下学期起按规定程序纳入资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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