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5月1日起执行交通死亡赔偿金最高63万元

  记者从市公安交管局事故处理大队获悉,由省公安厅、省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已于5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中,仅死亡赔偿金一项比去年增加5万余元,最高达63万余元。
  据了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每年发布一次,以省为单位来执行。因此,该标准在湖北全省通用,不存在地区差异。道路交通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的计算,涉及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纯收入、各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等数据,因此,每年这些数据发生变化时,赔偿标准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根据统计数据,2017年湖北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889元,比2016年的29386元增加了2503元;农村居民人均支配收入13812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5903元,都比2016年有所增加。
  市公安交管局事故处理大队大队长郑道华介绍,对交通事故死亡者的赔偿涉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其中,60岁以下人员死亡赔偿金为上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丧葬费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上一年我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31889元,按照新的标准来计算,如果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未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为31889元×20年,共计637780元,丧葬费为27951.5元,两项加起来为665731.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812元,未满60岁的应为13812元×20年,共计276240元。60岁以上人员死亡赔偿金的年系数要按规定调减。
  在实际操作中,肇事者按照交通事故认定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农村居民长期在城市生活(一般在一年以上),若能提供劳动合同、租房证明、营业执照、居住证等,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记者 杨建波 特约记者 孙家平通讯员 黄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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