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我市总体上调约5%


    江门日报讯 (记者/傅雅蓉)
记者日前从市人社局了解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近日印发了《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本次调整根据国家规定,我市退休人员养老金总体上调水平为去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5%左右。
据市人社局介绍,本次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的办法,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定额调整方面,每人每月加发50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同样标准,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方面,与本人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累计缴费年限挂钩,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2.2%加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每满1年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在此基础上,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例如缴费年限为30年,则缴费年限挂钩标准为:30年×1元+(30年—15年)×1元=45元。挂钩调整体现效率原则,有利于激励参保人多缴费、长缴费。倾斜调整方面,一是向高龄人员倾斜,对2018年6月30日前年龄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全年600元一次性发放);对7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一次性发放),在此基础上,对8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50元(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基数);二是向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仍达不到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及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离休人员待遇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不参与本次调整)。此次调整后,我市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但由于退休人员个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缴费年限、年龄不同等原因,实际调整后的养老金增长幅度也会存在一定的个体差异,有的增幅高于5%,有的增幅也会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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