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溧阳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与南渡镇司法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村委联手,成功调解了一起两次上诉、持续三年之久的土地补偿纠纷。
事情得从上世纪90年代说起。1992年,刘某的父亲将自己承包的1.9亩土地转租给同村同组的沈某耕种。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这1.9亩土地记录到了沈某的土地承包证名下,由沈某一直耕种。2016年4月,这块土地因需被政府征用,沈、刘二人对这块土地的征用费产生了争议。所在村委和镇司法所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均没有达成统一意见。2016年12月及2018年5月,沈某两次将刘某诉至法院,提出要享有该1.9亩土地的征用费,法院两次均裁定要求双方调解处理。
昨天,溧阳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调解员邀请该市土地仲裁领域特约调解员,会同南渡镇司法所所长、村委相关负责人,在事先做了大量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将沈某、刘某召集在一起,进行联合调处。
调解会上,沈某认为,征用费应该归自己所得,因为,这1.9亩土地他已经耕种了27年,而且这块地如今登记在他的土地承包证名下。刘某则认为,这1.9亩土地是第一轮承包时,村里给自己父亲承包的,父亲只是将该土地转租给沈某耕种,并没有表示给沈某。自己家中世代务农,如今,土地被征用,以后就不可能再有地了,所以征用费应该归他家享有。
鉴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员适时提出“背靠背”调解。调解员分别与沈某、刘某展开谈话。经过几轮调解后,双方的思想均有转变,姿态都很高,最终达成一致:这1.9亩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归沈某所有,土地补偿费双方各半。
调解协议签订后,沈某和刘某握手言和。一起历时三年的土地补偿纠纷经过多个部门联动调解,终于得到圆满化解。
调解员告诉记者,类似纠纷在当前农村比较普遍,由于土地权属历经1981年一轮承包、1998年二轮承包以及2003年以后国家对种植有相关补贴后,农村土地的权属关系比较混乱、利益纠葛也牵扯不清,很多亲人朋友为此反目。在这起纠纷中,调解员采取了“刚柔并济法”,在对待国家对于土地承包权法律的问题上表现出“刚”的一面,有理有据;但在对待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方面,不让耕种者吃亏,又表现出“柔”的一面,做到既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又兼顾了当事人的部分利益诉求。
(陈冬 詹锦娟 庄奕)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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