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生意好 建宁一小吃店老板竟把罂粟壳当佐料

为了赚钱可以罔顾法纪?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建宁县检察院依法提起了公诉
案件审查
经审查,2016年1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租赁建宁县濉溪镇店面,于同年4月在该店经营卤味店。期间刘某某明知在卤料中添加罂粟壳卤制出的肉类等卤制品,被人食用后对人体有害,为了生意更好,仍在卤料中添加罂粟壳。2017年9月30日,建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某正在经营的卤味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加工的卤制品的卤料涉嫌非法添加罂粟碱。
审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罂粟壳禁止用于食品加工,在生产、销售卤制品中非法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在农贸市场销售,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人民币。
检察官提醒您: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明知故犯不可为,切莫以身试法。侥幸心理存不得,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相关法规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涨姿势
相信很多人都不认识罂粟壳,下面小编就带您认识认识:
罂粟壳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蒂巴因、那可汀等生物碱类物质。虽然含量较少,但对于普通人来说,长期食用容易成瘾。并且,长期食用含有罂粟壳的食物,还会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并可能造成慢性中毒。
国家于2009年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就有罂粟壳,并标注了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火锅、火锅底料及小吃类,另外还有可能用于卤味制品,甚至是饮料中等。
所以广大吃货们,外出觅食需谨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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