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延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安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陕西省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 (ⅰ级)、重大 (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ⅰ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地级市有5个县区发生疫情;或在20个以上行政村连片发生疫情;或与毗邻县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含我市在内周边多个县呈疫情多发态势。
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20个以上行政村连片发生疫情。
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并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经国家和省市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县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行政村连片发生疫情。
口蹄疫在14日内,有3个以上乡镇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行政村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在1个潜伏期内,全县有3个以上发生猪瘟、鸡新城疫或疫点总数在30个以上。
在1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动物传染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乡镇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有感染到人的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在我市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疫病在我市发生。
国家和省市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口蹄疫在14日内,在2个以上乡镇或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2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 鸡新城疫或疫点总数在10个以上。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以上乡镇或有5个行政村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动物传染病。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乡镇内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原微生物毒(菌)中发生丢失。
国家或省市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内发生且疫点数在3个以上。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内呈暴发流行。
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
依靠科学,依法管理。宣传普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有效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开展全民群防群治。应用现代科学的防检手段,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疫情报告和控制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做好常规防疫的同时,密切关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动态。
属地管理、分级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属地管理,分级控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重大动物疫病分为四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工作方案。
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好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切实做到“早、快、严、小”迅速扑灭控制疫情。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成立延安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应急办、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卫计局、工商局、食药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延安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任由市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应急办、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卫计局、工商局、食药局、各有关县区等有关局、委、办、指定一名副局级领导干部为办公室成员。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秘书组、疫情报告流调组、新闻宣传报道组、医疗救护组、现场诊断专家组、治安应急处置组、疫情处置预备队、后勤保障组等8个职能组。各组职能职责如下:
综合秘书组:办公地址设在市畜牧兽医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组织协调各小组的工作,负责综合材料的草拟以及文档的管理;完成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现场诊断和提出疫情防控和扑灭的技术方案。(见附件1)
疫情处置预备队:负责按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实施有关病畜禽扑杀和疫情处置工作。(见附件2)
疫情报告流调组:负责全市疫情报告,制定流行病学调查指导意见;举办县区级流调人员师资培训;组建市级流调队、消毒队,做好重大疫情的调查;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疫情信息和防控预警信息。(见附件3)
新闻宣传报道组: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医疗救护组:负责制订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确定市级定点与后备医院,组建市级医疗专家组,指导全市做好诊断、救治与防护工作。协调全市医疗技术力量和急救设备,负责市、县级临床师资的培训。
治安应急处置组:负责协调流调对象的治安管理;负责与重大动物疫病工作有关的警力调度,处理治安事件。
后勤保障组:负责收集、统计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所需物资储备;保证充足的物资供应和及时调运;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物资的计划、采购、调拨;负责市重大动物疫病办公室经费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2.3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县区畜牧兽医局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4部门职责
畜牧兽医部门:
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
诊断疫病,划分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参与组织对疫点内牲畜的扑杀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评估疫情处置及补贴处理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置预备队;
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发布指挥部授权的信息,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媒体管理,正确舆论引导,强化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和动物防疫科普知识宣传。
市委网信办:负责宣传疫情应急处置和动物防疫科普知识,加强网络舆情监测。
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
市公安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畜禽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生活困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为市级相关部门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提供经费保障,并监督经费使用。
市交通局、铁路局、民航: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市林业局、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森林、水库、水源、湿地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做好疫区内人员防护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对动物源性食品重大事故查处。
各有关县区:负责组织扑杀队并开展扑杀工作;组建应急预备队;负责对扑杀的畜禽、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消毒工作,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市畜牧兽医局和县区畜牧兽医局会同海关、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预警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4责任报告单位
市、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
延安海关;
市、县区畜牧兽医局;
市、县区人民政府;
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3.5责任报告人
市、县区畜牧兽医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海关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6报告形式
市、县区畜牧兽医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7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电话0911-2383053)。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告市畜牧兽医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农业厅和农业部报告。省农业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农业部,并抄送省农业厅。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8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市县区畜牧兽医局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省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
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海关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市、县区畜牧兽医局
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市、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控制中心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延安海关、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海关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局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市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市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畜牧兽医局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置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可请求省级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市畜牧兽医局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省农业厅报告疫情。必要时,提出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县区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县区人民政府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县区畜牧兽医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县区畜牧兽医局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组织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市畜牧兽医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市畜牧兽医局
市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全市有关县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县畜牧兽医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畜牧兽医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局报告。
市畜牧兽医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市畜牧兽医局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市、县区畜牧兽医局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6.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区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级和省级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县区畜牧兽医局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标准,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市县区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省级和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区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区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 (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市、县区畜牧兽医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物资保障
市、县区畜牧兽医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经费保障
市、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并监督经费使用。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设置重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 培训和演习
市、县区畜牧兽医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市畜牧兽医局要每年有计划地选择地区举行演练,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辖区实际组织训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市畜牧兽医局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种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各县区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市尚未发生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市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市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马鼻疽等在我市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 (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人间监测:某区域发生人畜共患病后,卫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有关人员的健康检查和监督管理。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延安市动物疫病分析与风险评估专家组名单
2.延安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名单
3.延安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流调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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